我于2017.11.2日和友人在外吃饭回家中与物业保安发生争执,但我一个同学喝多了动手和保安打了起来,我看我同学醉酒怕其吃亏就也上去和我同学一起殴打了保安,过程我失手打到保安鼻梁造成对方轻伤二级。事后我也积极与伤者赔礼道歉并做赔偿已获得谅解书,2017.12.1日我与我同学二人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12.4日我们办理的取保侯审。2018.1.24日公安机关以寻讯滋事对我进行移诉,2018.1.25日却对我同学只进行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我想咨询下我们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如果构成那为何二人处理结果这么大偏差? 事情起因是我同学,为何肇事的从轻处理?
2025-05-04 06:48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本案中,您的同学因为饮酒过量而参与了打架斗殴,虽然他后来主动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并且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您自己,虽然您没有直接参与打架斗殴,但是在事件中出现了失手致人重伤的行为,这表明您也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将您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这主要是基于您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以及您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至于您同学的问题,他虽然是肇事者之一,但在事件中表现出了一定的悔改态度,并通过道歉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使得他能够得到相对轻微的行政处罚。然而,考虑到您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并没有给予他相同的待遇。这是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是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总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保公正、公平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