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A因为运输B的货物在途中撞坏了C的广告牌,B、C起诉A,这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么? 2)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否拒绝向受让人清偿? 3)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两个例外即无民离婚和涉外案件,现在有更改么?
2025-02-11 11:491)如果A因为运输B的货物在途中撞坏了C的广告牌,B、C起诉A,这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后认为能够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2)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否拒绝向受让人清偿?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必须及时且充分地送达给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向受让人清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调解书可以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收”。这意味着,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由双方当事人签收。所以,即使涉及无民离婚或涉外案件,调解协议也有可能被直接转化为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