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把两间门面房租给了陆,陆经营不下去又把房子转给了高(前提是必须两间一起接下来),高经营了一个月,在经过陆的同意下,把另一间租给了水果店,后来**村发现陆转租,自己没有实际经营,就把两间收回来了,两间房在陆这边签的合同是4月19号到期,而陆在村里面的合同是高的那间3月14号到期,水果店6月14号到期,现在陆让高去跟水果店收4月19号到6月14号之间的房租,但是所有之间的合同都已经到期了甚至过期了,高应不应该去收?还是陆自己去跟水果店收?
8天前这个问题涉及到租赁合同中的续租和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同意续租,则续租期限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如果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陆将其中一间房屋转租给高,且高已经经营了一个月,因此可以推断出陆与高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合法有效的,即高有权利继续使用该房间。 然而,由于陆与高之间的转租行为导致合同终止,这可能会影响后续租赁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如果高想要继续租赁陆的另一间房屋,那么他需要重新与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原租赁合同将自动终止。 至于高是否应该向水果店收取租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高无权要求收取超出租赁期限的部分租金。因为水果店并非原承租人,也没有按照原合同支付租金,所以高无法直接向水果店主张租金。 综上所述,虽然高有权继续使用陆的房屋,但考虑到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建议高先与陆协商解决续租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如果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