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2018年寒假,在一家用人单位做小时工,每小时14元。一天上班10.5个小时。在二月份的时候,我总共上了209个小时(20个班)。其中包括春节三天上班时常31.5个小时。最后用人单位只给我3199.66元。公式如下 178.5小时(17个班)×14+ 1500(正式工底薪)÷174×31.5×3-45(物业费和保险)-59(用餐费)=3199.66 。我感觉他少给我春节三天正常上班的钱。是这样的吗?律师
2025-06-11 04:1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资计算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您提到的“178.5小时”可能指的是正式工的平均工作时间,但没有提供这些数据的具体来源或背景。其次,您提及的“1500(正式工底薪)÷174×35×3”似乎是在计算您的加班费用,但这部分应该按照实际的工作时长来计算。 关于春节三天的加班费,通常情况下,雇主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作为加班费。然而,如果春节加班费被扣除,则可能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建议您与该单位进行沟通,明确春节期间是否进行了加班,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合理的加班补偿。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调解等。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