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说女儿抚养费有就给没有就不给有法律效益吗
2024-07-08 13:3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协议书中的表述是“有就给没有就不给”,这种表述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确定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如果协议书中的条款导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不公正,从而需要重新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支付。因此,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协议已经签订,但存在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进行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