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复印哪些资料?
2025-10-21 22:4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有权向法院申请复印以下资料。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有关案件事实的重要文件和书证;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工作证件等信息。 请务必注意,上述资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备,并且应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