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联系不上被害人对取保候审有影响么
21天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联系不上被害人,则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如未按时报告或变更住址等,可能导致其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 因此,在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确保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