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沈阳兴隆大天地金苑女装工作两年零两个月。公司是福建金苑服饰有限公司。18年5月30日公司因兴隆集团几个月不给结款,撤场。导致我非正常失业。期间签过合同 但是只签了本人姓名与起始日期 公司方没签字 员工签完合同都统一寄回福建总部。我手里也没合同。公司在店长的争取下只提出给1530元的补偿。说是根据与行了商场签订的合同期限给的最低保障工资 属于一个月的。这样是不是不合理 希望有律师回答下 谢谢.
13天前首先,关于您的工作情况,您有权要求公司的赔偿和补偿。在劳动合同中,员工应该能够获得完整的合同副本,并且可以随时查看或修改合同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完整的信息,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您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您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您的实际收入?例如,您是否提供了与实际工作时长相符的加班记录?如果有,那么您的工资可能应该按照实报实销的方式计算。 最后,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补偿方案不合理,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了解更多的权利保护措施。同时,也可以考虑收集更多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