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夫妻二人前几年离婚了,其中一个房产证写的是男方名字,但买房子的钱当时是女方掏的,所以离婚的时候二人写了离婚协议书,说明这套房属于女方并且有民政局盖章,但实际并没有过户。现在这对夫妻又想复婚,那之前的那个离婚协议书有效么?这个房子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不是还是男方的啊?如果女方想维护自己的利益是不是需要去公证处公正之前有盖章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且那套房产确实属于女方!或者是复婚前先去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再复婚?怎样做才能保证女方的利益不受损失?谢谢!
2025-01-31 15:3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在离婚时双方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复婚后想要证明该房产属于女方所有,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与卖方的交易记录或合同副本。 购房发票或付款凭证等证明财产转移的证据。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障女方权益,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在复婚前,通过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帮助评估房屋价值并计算出合理的补偿金额,确保女方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如果可能的话,在复婚前将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以明确产权归属。 如果无法立即进行房产过户,可以考虑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最终,确保个人权益的关键在于充分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以及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