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家外企工作3年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2016年12月31日到期。昨天人事通知我公司不与我续签,按照合同时间给我经济补偿3.5个月工资。我想得到4个月补偿公司不给,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2024-07-23 11:58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的公司应当按照你工作满3年的标准来给你发放经济补偿金,即按5个月的标准计算,而不是4个月。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要求其支付,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