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幼儿园叫我们签定保密合同,说是接下来会安排我们全体老师去培训,而老板说培训她们是会花很多钱的。当天发合同时说自愿签不免强,结果没有一个老师愿意签,因为合同内容说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去县城其它幼儿园工作,也不能自己投资,又有一条写的合同终身有效,还有一条写的甲方对未尽事项有补充及修改权,违约需赔偿违约金十万,如果甲方告我们,律师费还得员工出,对我们没有任务赔偿金。后来第二天园长又分别叫我们去谈话,我说如果不去学可否不签,她说不签就走人。没办法我就签了。而且两份收上去了也没给我们留底,请问这合法么?
2024-09-07 17:26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条款和权益保护。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损失或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您认为培训费用不合理,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 最后,关于保密协议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总之,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建议您详细阅读并理解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