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航子公司一名员工15年1月入职,18年4月21日离职,4月9日递交离职申请。第一、在我离职后公司对2017年绩效补发,我没有,给我的理由是你已经离职!第二、4月份的绩效全扣了说我没有满勤,相对应的车贴也扣了一半理由也是没有满勤!还有从4月21日离职后至2018年7月1日工资都没有发放给我
2025-09-09 16:34根据《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您于2018年4月21日提出离职,并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因此您的离职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关于绩效考核和车贴扣款的问题,根据您的离职时间,属于2017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且在离职后的4个月内并未进行任何结算或补发。这可能是因为公司在处理您的离职事宜时未能及时为您结算绩效考核结果和车贴费用。 对于工资未按时发放的问题,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18年4月至7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