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去年9月份,有合伙协议,去年11月份,合伙执行人携款逃走,店面已经转让,当事人身份证号,3万元
2025-03-04 05:42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了解到您在去年9月与他人共同开设了一家店铺,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然而,在去年的11月份,合伙人携款逃跑,导致店铺无法正常运营。同时,据您所述,合伙人携款金额为3万元人民币。 目前,您已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并且该店已经处于无人经营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合伙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您的权益如何保护等问题,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指导。 另外,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告诉我,我会尽力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