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商检局后勤厨师,任职18年余,现单位单方面提出需解除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近期职工体检查患乙肝,不得再从事原工作。现合同未解聘,与单位沟通后对方的经济补偿标准远低于本人工作年限18个半月的标准,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2024-12-11 16:18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已经服务了18年余,因此您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为18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单位未能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此外,如果您对单位的决定有异议,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进行谈判,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最后,建议您保留好所有与单位沟通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录音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材料使用。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到您,祝您维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