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要求员工开具无犯罪证明
2025-10-07 10:5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三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并说明拘留的理由和证据。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因此,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要求员工开具无犯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