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一家小吃店上班,干了四个多月当上了储备店长,老板开会说把五月的工资按照店长工资发,端午节清明没有加工资也没有让休息,而且端午老板说上的班按照加班算,但是发工资的时候是每个月15号,二十五号才发的工资,也没有让对考勤直接给转了3000基本员工的工资,店里一直缺人状态,我几乎上的都是全天 班,老板说给补工时,但是今天在群里通知说这周之前补工时,过了这周作废,我近一个多月上的都是超过九个小时的班,说一周一天休息,老板一句话就取消了,五六日又不允许休班,我根本补不回来工时,但是过了这周就作废了,我想知道我们老板这样是违法的吗
2024-11-11 14:35您提到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多个方面。首先,关于您的工作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百percent的工资报酬。 其次,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加班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并且加班费应当在劳动者加班结束后立即支付。 再次,关于加班情况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休息休假权利,包括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日和每月至少有一次完整的休息日。 综上所述,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及时与所在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