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进入天津某搅拌站的地秤工作,试用期一个月口头协议工资3000-4000之间,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1日成为正式员工,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于2017年8月24日,同事发三月份工资,我询问了总公司人事才知道我的提成定为0.06%,比其他同事少0.04%,底薪都是1950元钱,全分站就我一人这样,找分公司主管站长反应我的情况,他说给问一下无结果。直到9月10日集体休假返回继续反应问题,三日后得到答复总公司规定无法更改。我想咨询律师一下,我的情况如何维权,需要准备什么
2021-05-15 11:1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建议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局不受理的,可带着劳动局不受理通知单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