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和北京六行君通天津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1月26号转正,12月份天津分公司因经营不善要解散,转给私人去加盟经营,只用六行的名义,独立经营。公司现在临时通知要让我们3天内离职,工作期间内业绩,工作都能得到公司认可,用人单位算不算违约,应不应该给补偿?
2025-04-12 05:2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北京六行君通天津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于1月26日转为正式员工。然而,由于天津分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决定将业务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以成立一个新的实体进行独立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的合同是在天津分公司解散前签署的,那么这可能被视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之前的工作表现如何; 是否有提前通知义务(如果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公司是否有权利终止合同。 因此,为了确定您是否有权获得赔偿或补偿,建议您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考虑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时,如果您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疑问,也可以向有关机构咨询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