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十天后了(一切手续都办好了),被通知要补交违约金(说是当时他们失误写错了金额,)合法吗,这不是逗我玩吗?
2025-12-26 08:16在您提出的问题中,关于是否可以要求补交违约金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并且没有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则不需要再支付违约金。 然而,如果公司在未经过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工资数额,这可能构成一种欺诈行为,即通过误导的方式让员工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导致员工被迫离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所欠工资以及因欺诈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赔偿。 具体到您的情况,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详细说明您已按程序解除合同的事实,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资单、工作记录等,以便证明您并非自愿离职。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此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