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嫂子今年五十,在厂里打工,今天厂里以书面形式通知她下面十六号办理退休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而她的养老保险还没买够十五年,厂里又没有经济赔偿和补贴。厂方这样做合法合理吗?我们可以要求厂方以经济补偿吗?
2025-02-14 12:55一、《劳动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只要双方在离职交接完毕后,企业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对于劳动者未达到法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企业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其达到规定年限为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建议你与企业进行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四、如需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