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店9月27日开业,开业前,9月20号来了两名员工帮忙。9月20号至9月27号,他们每天过来帮两三个小时忙。中途有一天没有来。而且没有按我要求的时间来上班。10月7号晚上他们提出离职,然后凌晨又提出要马上走。我就答应了其中一个。10月8号他们两个都不再来了。然后他们提出支付工资和国庆放假期间7天的加班费。我拒绝支付。现在他们告到劳动局。请问我有胜算吗。
2025-02-14 11:50根据您的描述,您与两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不支付未付工资和加班费,并且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如果您同意支付这些款项,则必须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此外,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