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交通事故,2005年4月伤残鉴定为一级,当年受害人65岁,2005年5月起诉后撤诉。受害人一直住院治疗于2015年12月死亡。受害人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015年收入标准乘以15年合理吗?义务人要求按2004年收入标准乘以15年可以吗?
17天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十年×伤残系数 如果受害人在2005年之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在2005年之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那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应当是按照其在2005年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如果受害者在2005年之后去世,则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其去世时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选择在2005年之后起诉,并且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那么残疾赔偿金应该是按照其去世时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计算。而如果受害人选择在2005年之前起诉,并且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那么残疾赔偿金应该是按照其在2005年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