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北京的公司,在上海有个分部,业务不好,公司没在30天内提醒我们,就辞退我们,但是人事给我打电话的时候说是赔偿一个月我答应了;但这几天我又了解到未提前30天告诉我们要再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个会有影响吗,因为之前答应过
2025-01-22 08:53首先,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那么您有权要求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您已经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那么这并不意味着您的权益完全被免除。即使您同意了,这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妥协行为,表明您愿意接受公司的决定,并且可能会对未来的谈判和解产生不利影响。 再次,关于是否需要向您支付第二个月的工资,这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如果您已经同意支付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那么您应该不会被要求再次支付两个月的工资。然而,如果您确实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总之,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担忧,请尽快与您的律师进行详细讨论,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