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协警大联盟以标题“河南泼妇袭击辅警,这次警方的处理方式和以往不同”报道了一篇新闻。请问以“河南泼妇”的称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新闻采编报道规定?
4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音和书写系统,是社会交往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交流和传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辅警协警大联盟以“河南泼妇”的称谓进行报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这种称呼不仅违反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会引发公众的误解和反感,影响到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 在新闻采编报道过程中,应该坚持真实、准确、客观的原则,尊重事实,避免使用不当或歧视性词语来描述事件当事人。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报道的内容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