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请教一下,如果(买方)公司采购设备后约定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20%,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计算质保期,2年,期满后支付剩余10%,现在工程拖期了4年,一直没有竣工,卖方起诉要求支付尾款。我们是代表买方。想请教一下: 1.质保期约定了竣工合格之后起算,但没有约定竣工期限,算不算没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限,适用还要买卖合同的2年质保期的规定呢? 2.一直没有竣工,是否支付那20%款项呢?
15天前质量保证期应从双方同意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而不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任何特定时间点或期限。因此,即使在没有明确约定检验期限的情况下,根据一般情况下的质量保证条款,卖方有权基于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而请求支付其未付款项。 由于买方未能按时交付工程,卖方有权主张其因无法收到工程而产生的损失,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向买方索赔,以弥补因其延误造成的损失。 关于支付尾款的问题,卖方需要确保买方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工作,以及能够满足合同中的其他条件。如果卖方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买方仍未达到这些标准,则可能无法获得尾款。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该首先尝试与买方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以便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