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1985年参加工作,1992年在公立幼儿园当教师,2007年下岗。在1992年到2007年之间单位没有给予缴纳医疗保险。我母亲现在处于无保状态。请问单位的做法违法吗?
26天前您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规定,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社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法定情形时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因此,您母亲作为在职人员,在1985年至1992年间参加工作并担任教师岗位,依法应当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障等。 此外,《社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您认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您的母亲缴纳医疗保险,请及时与单位沟通解决,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请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