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公司从17年6月开始未发放工资,不得已于9月12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援助律师给我说离职没有其他工龄补偿等,方当时就没写。等仲裁开庭后结果没下来之前了解了一下说是可以增加条款,因此向援助律师方请教,结果说不能增加,只能等二次开庭才能递交。想请问大家是不是可以增加条款,我可不可以追加年限补偿及经济补偿呢?
27天前关于您所提到的事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上述假期期间的工资补偿,您可以考虑通过与公司进行协商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问题。 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即使您已经离职,如果您的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您仍然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最后,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同时,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应确保所有行动都是合法合规的,并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