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三十天递交辞职申请,但是店长说不用申请,倒时候她和公司说一声就可以,因为我工作未满一年。约定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号离职。在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号我收到上个月十八天的工资,仅有457元,问店长说为什么?她说这是经过公司审核没有问题的。工装服扣了两百六十,一个月品牌业绩没有达标扣两百,店内活动积分兑换扣了一些,具体多少没有说。但是按我基本工资2800加提成不可能扣的只有457元,我去问店长但是她说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基本工资2800是没有提成的是第一个月的工资,之后第二个月是基本工资1000加提成,这个之前没有和我说的。我想要店长给我公司人力电话,但是她现在把我拉黑了。
26天前您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此,您已经依法履行了您的义务,并且公司也应当尊重并接受您的决定。 至于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的工资低于上述标准,则可能存在欠薪的情况。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工装服和品牌业绩的问题,建议您与店长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店长仍然拒绝提供详细信息,您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渠道寻求帮助,如向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