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7年9月租了一间大厅内的商铺,经营蛋糕至今,因偶而有事会停业半天或一天,每月不会超过一天,春节期间除外,商铺我己装修,房租交了一年的,约定第二年免三个月房租,押金交了3O00元,昨曰端午节下午仃业,房东便以此为由说我们连续违反经营管理要求解除合同,不退押金和房租,请问他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8天前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在2017年9月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支付了租金。但是,在去年的端午节期间,由于您需要暂停营业半天,因此房东认为您没有遵守合同中的“连续违反经营管理要求”的条款,并据此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有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到期后未续签。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如果您的行为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气原因)导致的,那么房东可能无法合理地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您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此,建议您尽快联系房东协商解决此事,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