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广告店上班 ,去上班的时候没有签过合同,只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的自己的名字,我是7月一号开始上班的,然后再9.8号提出的辞职,我叫老板算一下我的工资,老板说没有工资,老板说没有按照他们公司的规章制度走,可是我没有看过他们公司的规章制度,那我8月份的工资就没有得,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得工资吗
14天前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劳动报酬。即使您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应当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如果您的工作是每周至少36小时,那么您有理由认为自己已经为公司提供了服务,并且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尽管您没有看过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通常应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准则和劳动标准的一部分,因此您也有权基于这些标准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请记住,在处理这类争议时,请确保您的证据充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记录、考勤表、收据等。如果您对公司的解释感到不满,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或聘请律师协助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