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法定的农历春节(2月15,16,17三天)本人不加班,但公司却以当月工作时间末完成为由,用当月正休抵用法定假日休息。造成本人当月正常休息就被减少了三天,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由哪个职能部本来管理?
2025-04-25 00:30在春节期间,员工通常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权利。如果公司在春节期间没有安排员工加班,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补偿措施,那么该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并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例如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加班时数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那么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应该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做法和依据,以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 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