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未经过学生以及家长的同意,单方面以“消防安全检查”的名义,强迫学生打开储物柜,强行没收违禁品 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这种没收行为如果属于保管范畴,那么如果在保管期间物品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学校是否要付相应的责任。
2025-02-11 02:5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知,学校有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在此情形下,学校强制学生打开储物柜并强行没收违禁品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诉讼时效期间的,不丧失诉讼时效利益。”即,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期间可以顺延。然而,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 三、关于学校是否有责任赔偿保管期间物品损坏或丢失的问题,需具体分析。若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自身过错而导致了物品损坏或丢失,则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表明是学校的原因导致的,或者即使有证据也难以证明是学校原因,学校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四、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并非法律意见。具体情况应由专业人士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如需更具体的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