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9.22至2017.9.21,与我市一地下停车场签订停车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现由于地下车库挪为它用,甲方通知我们最晚于2017.6.15日将车开出车库,提前终止合同,请问对于甲方这种毁约行为,我们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2024-10-26 11:49您好!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并且没有提前通知,那么您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剩余的租金,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您的诉求。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