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封闭施工工地发生交通事故至人死亡,公诉机关不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是以刑事案件过失至人死亡罪起诉是否要吊销驾驶证
17天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于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悔罪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被告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即使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具体是否需要吊销驾照,还需要依据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具体裁量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