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入职签劳动合同时候,用人单位在附加条件中要求我写了 三年内不生二胎 现在已经入职一年,我刚怀上二胎,单位要我主动辞职,这样用人单位是算违反劳动法吗?
2025-10-22 15:37关于您所询问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中的附加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如果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额外的生育限制条件有异议或不满,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或协商解决。 然而,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怀孕期间是否可以生育属于个人健康权利的范畴,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员工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生二胎”。这种规定明显超出了合理合法的范围,可能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员工自愿接受这一条件,否则雇主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禁止基于性别、年龄等因素设定歧视性条款。因此,建议您考虑保留相关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等,以便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也可以通过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