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法定的农历春节(2月15,16,17三天)本人不加班,但公司却以当月工作时间末完成为由,用当月正休抵用法定假日休息。造成本人当月正常休息就被减少了三天,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由哪个职能部本来管理?
2025-04-25 00:0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公司安排了员工加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公司没有依法安排员工休息,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首先与公司进行协商,看看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案,比如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调整工作量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该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并赔偿您的损失。 至于由哪个部门来处理这个问题,通常来说,该问题应该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