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卖房,乙方买房。可是甲房的房子在出租,8月底才可以交房,却要求乙房先付款买房。乙方买了房屋之后,租客仍然不走,房租却扔由甲方收取,但是水电却要求乙方支付。合理么?
2天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甲房出售的房产已经租赁给他人,且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那么除非承租人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否则原房东不得将房产卖给新买家。 在此情况下,由于甲房还未交付给新买家,因此其房产所有权属于原房东,即甲房的所有权人在未取得新买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将房产售出或转让。此外,由于甲房尚未交付给新买家,因此原房东也不得向新买家收取任何费用。 至于租金和水电费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且应包括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或者没有明确水电费的归属方,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原房东甲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他的行为侵犯了新买家的合法权益。建议甲房尽快与新买家沟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