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乙方接此通知后表示不接受甲方意见(因该协议没有约定期限),提出延长时限。经双方协商后确定延长至6月30日前,但乙方必须作出书面承诺。可乙方同意后,出具了一份7月31日前必须完成与项目方签订正式协议,否则自动放弃,撤出团队的承诺。请问到了约定时限后,乙方的这份承诺能不能作为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依据?
2024-10-06 18:48在讨论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在中国法律中,合同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根本不可能实现;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然而,如果合同双方都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并且乙方作出了书面承诺,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视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一方违约严重到足以影响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解除合同。此外,如果乙方确实提出了延长期限的要求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那么应当按照原合同的条款执行,而不能简单地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协议。 因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乙方的延期承诺并不能直接被视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双方进一步协商,确认新的履行期限及任何后续事宜。如果存在争议,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