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7O年参加工作13年2月3曰退休,连续工作43年,视同缴费年限近26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11年,己享受退休待遇,办医保待遇时拒办原由是企业欠费5年,牡丹市2006年牡政发4文件(4月12发布实施)规定从97年开使征缴城领取工医保费,这样规定有法律效应吗?2,一个连续工作一个工种干43年的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办退休退医保手续合理吗,3,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缴疗保险条例规定退休职工医保最低实额缴费为10年可享受医保待遇,牡2015年5号文规定2O年(97一17),退休前我缴费应当,我13年退休(13一17)后还得缴费5年,否则拒办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这合法吗?我住北京可以面谈,谢谢!
2024-11-01 06:11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关于您在退休时因企业欠费而被拒绝办理医保待遇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牡丹市政府的政策是基于1997年开始征收医疗保险费的规定。然而,该政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合法性。 对于您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即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和相关政策,退休职工的最低实额缴费期限应为10年,以保障个人权益。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各地政府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放宽这一要求,但前提是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如果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文件精神,建议您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并寻求解决方案。同时,如果您在北京,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请务必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或专业人士获取准确信息。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