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签字和捺手押的司法解释
2025-02-20 09:1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规定的“签字”是指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捺印”是指在合同上按指印的行为。因此,《民诉法》关于“签字”与“捺印”的规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上使用其中一种方式来表示其同意或接受合同的内容。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签字”与“捺印”,法院通常会认为两者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有证据表明一方是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签字或捺印。 三、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上使用了“捺印”行为,并且该捺印行为经过公证或其他合法途径证明为真实有效的,则该捺印可以视为有效签名。反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捺印行为的真实性,那么该捺印可能被视为无效签名。 四、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中约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或是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法官可能会要求确认合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总之,《民诉法》及《意见》关于“签字”与“捺印”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旨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谨慎处理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