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有二女一养子,养子打骂二老,并于1997年离家出走不归。两老相继过世,赡养及送终都由两个女儿承担。现土地征收,养子突然出现并以土地承包合同系其名为由主张全部补偿款。问,两个女儿可主张部分补偿款否?两女儿,两老,养子都分有土地,承包证是养子姓名
7天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养子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继承权的分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不论是否收养,均视为自然血亲。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养子女对养父母具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但是,如果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存在其他协议或者法律上的理由,如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可能会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其次,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国家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养子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他确实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然而,如果养子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的权利,那么他将不能主张这部分补偿款。 最后,关于两个女儿能否主张部分补偿款的问题,这取决于她们与养子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协议。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通常情况下,两个女儿可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份额获得补偿款。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数额的计算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 总之,对于这个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