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6年年末A公司以招聘应届毕业生的理由邀毕业生前往A公司,后以岗前培训的理由以毕业生名义向百度钱包贷款2万4千元,并承诺毕业后分配其本公司(A公司)或合作企业名下工作,且工资未满4000元的情况下,贷款所产生费用由该公司(A公司)承担,贷款的毕业生无需支付。但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该企业(A公司)在前程无忧、58同城等招聘网站上给毕业生投递简历,违反了留任本公司(A公司)工作或合作企业名下工作的承诺。且以当初承诺人离职为由,不承认“工资未满4000元的情况下,贷款所产生费用由该公司(A公司)承担,贷款的毕业生无需支付”,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仲裁吗?成功率有多大?谢谢
2021-07-0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