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下当《教师法》第七条(四)里明确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现在幼儿园说“规章制度里提出寒暑假不能提出辞职,辞职不给寒暑假的工资”!我于2018.07.25向单位提出辞职,7月31日当月工资到账。当日下午我去其他幼儿园面试的事被原单位知晓了,8月2日让我退还7月工资,不然不给合同终止单!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
2025-10-11 02:50尊敬的客户, 根据您的描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表明教师在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还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 然而,关于您提到的单位要求在寒暑假期间不得提出辞职,并且如果提出则需要扣除寒暑假期间的工资的说法,我认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法规的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出辞职,除非有法定理由或合同另有约定。因此,如果您已经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且单位没有提供合理的理由拒绝,那么单位应该支付您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至于您所提到的因辞职而扣减工资的问题,根据《劳动民法典》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以您的辞职为由扣减工资,则可能违反了这一规定。 请记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明确说明您的权益,并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机构来解决此问题。 祝好, [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