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妈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了四年半,属于临时工,也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突然要跟别的合并,意思要遣散他们,那我看如果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不该跟此单位要求那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025-01-17 21:24在您提到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下简称《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您的母亲作为临时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然而,如果您的单位与另一家合并,并且需要遣散员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给予劳动者补偿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民法典》第82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合同或者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个条款适用于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而非因企业合并而被遣散的情形。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与单位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合并后的具体安排以及可能存在的补偿措施。同时,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您有其他关于法律的问题,欢迎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