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住的是一个老小区,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入驻,2018年1月3日晚间我把电动车停到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丢了。该小区夜间值班室没有人,没有安装监控。今天去找物业,人说公司人少,就几个人,来回4个小区转,肯定顾不过来。请问,这属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还是我自己的责任?
2025-04-18 05:59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例中,您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晚上将电动车停放在楼下后丢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1日正式进驻,而您在2018年1月3日才将电动车停放在此地,因此,从时间上讲,您已经超过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这意味着您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关系并未开始,此时,电动车丢失的风险应由您自行承担。 其次,关于夜间值班室无人以及监控设备未安装的问题,这并不构成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物业管理是一项需要定期巡查、维护的服务工作,如果无法保证全天候的监控覆盖,则可能影响到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因此,物业公司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最后,鉴于此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建议您可以尝试向物业提出赔偿请求,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