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饭店工作了半个月将近一个月,签了一个一年合同但是我因为个人不适应这个工作想要离职,可是店长不批我说我现在走的话一分钱都没有。我自己走了,我应该发放工资吗?
3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同时,如果单位不同意您的离职请求,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建议您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