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6年了,因为一些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大概6万多的经济损失(丢失设备发票一张,和一张工程发票过期),本以为想着还要在公司做,就给公司书面承诺了愿意承担这些钱(有被公司忽悠的感觉,承诺之前还说承诺了没事,公司考虑我的诚信会适当减轻我的经济赔偿)而正好合同到期,公司就直接不再续签合同,还要我偿还这比钱,还以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不给予我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请求帮助!?
2024-07-26 00:00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和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公司有权要求您支付违约金,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则您可以拒绝支付,并保留主张其无效的权利。 其次,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因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据此,如果公司是因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决定裁员或调整用工方式,您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通常是指企业面临较大财务压力,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 最后,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