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三人因上学去租房,之前房东说一千六百块15天,还要交一千元押金,因有位朋友因事在住了第六天给我们说不来了,当时我们实际缴费是两人的房费一千元和一千押金,共两千。因朋友不租导致我们无法交完房钱,所以在第七天早上应房东要求我们搬出了房子,房东与我们合计退钱的事,后房东只退了押金,而未把一千元多余房费退还,之前的简易合同也未提到这些事宜,房东现在不回消息,我们想询问房东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2025-05-11 09:31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及退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剩余租金、赔偿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您们已经协商好将剩余房租和押金一起退还给房东,但是由于房东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没有按合同约定将剩余房租退还给您,因此您可以向房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您的权利,并要求其尽快履行合同约定,否则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建议您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详细列出所有可能的风险条款和违约责任,确保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请及时联系律师进行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