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了快14年,2013年检查有类风湿病,并且办理了特定门诊,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2024-08-14 18:18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你在2013年被诊断患有类风湿病,并且在2013年办理了特定门诊,那么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直到你的疾病康复或工作期限结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注意,上述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