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一家单位工作快4年了。现在提前一月口头通知我公司减员,而且这一个月叫我不要去上班了!进入公司第一年象征性的签了一年合同,但这份合同只有一份被公司当时收回,后来将近3年没有续签合同。社保一直交的。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予我怎样的赔偿?
2024-08-14 16:58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公司在您提出离职前已经与您进行了沟通,并且您同意不再继续工作,那么公司可能不需要向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公司在未经您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以此为由让您无法正常工作,则公司需要按照《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的口头通知、合同原件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有疑问或不满,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聘请律师进行仲裁或诉讼。